✏️AI深入解讀:王冠雄 南海違規常態化 台灣主權邊緣化

中時新聞網,2026.07.12

編者按:

一篇專論文章常因字數限制,而未能詳細鋪陳更多的資訊或邏輯推導,但經由ChatGPT AI的深入解讀,卻能帶給讀者一份具有一定品質的「導讀」或「讀後心得」。本學會秘書處將籍用此一AI工具,深入解讀學會會員所發表的一些具學術與政策意涵的專論文章,以供讀者閱讀專論文章後,獲得更深一層的理解。

    2026712日適逢南海仲裁案裁決十周年,王冠雄教授於《中國時報》發表〈南海違規常態化,臺灣主權邊緣化〉一文。該文並未停留於回顧2016年仲裁案本身,而是藉由十年來南海局勢的演變,重新檢視國際法、海洋治理與區域安全秩序之間的互動關係。本文最大的特色,在於突破傳統僅以法律或主權爭議分析南海問題的架構,而是建立一套結合海洋法律(Law of the Sea)、海洋政策(Ocean Policy)、海洋治理(Ocean Governance)及印太地緣政治(Indo-Pacific Geopolitics)的整合性分析架構。

全文可歸納為四個相互連結的核心命題(Core Propositions),形成一條清晰的論證鏈(Analytical Logic Chain)。第一,2016年南海仲裁案改變了法律論述(Legal Narrative),卻未改變南海的權力現實(Strategic Reality;第二,南海十年來最大的變化不是戰爭,而是灰色地帶行動(Grey Zone Operations)逐漸形成「違規常態化」(Violation becomes Normal;第三,在灰色地帶治理(Grey-zone Governance)持續深化下,我國逐漸由南海重要當事者轉變為相對被動的參與者;第四,若海洋政策仍停留於維持既有原則,而缺乏治理能力與政策工具的調整,則可能使我國海洋權益及區域影響力持續邊緣化

從海洋法律角度觀察,王教授首先重新檢視南海仲裁案十年的法律效果。其論述的核心,其實可濃縮為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命題:Binding does not necessarily mean Enforceable(具有法律拘束力,不必然具有強制執行能力)。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附件七所作成之仲裁裁決,依法具有最終且具拘束力(Final and Binding),然而,由於國際法缺乏集中性的執行機制(Centralized Enforcement),法律效果仍須依賴國家遵循(State Compliance)及政治力量支持。南海仲裁案十年的發展,正充分反映國際法制度在面對重大地緣政治競逐時的制度性限制。

更值得注意的是,王教授並未重新辯論太平島究竟屬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所稱之「島嶼」(Island)或「岩礁」(Rock)等法律技術問題,而是將分析焦點由Law in Books(法律文本)逐步轉向Law in Action(法律實踐)。換言之,其關切重點已不只是法律規範是否存在,而是法律是否能夠真正影響國家行為(State Behaviors)及海洋秩序(Maritime Order)的形成。

相較於法律分析,本文更大的重點實際上在於海洋政策的調整。王教授提出「原則未變、但處境更為邊緣化」的觀察,反映公共政策研究中典型的Policy Adaptation(政策調適)問題。政策目標(Policy Goals)可以維持一致,但政策工具(Policy Instruments)必須隨著外部環境變遷而持續修正。若僅停留於「維持現狀」(Status Quo)本身,而忽略周邊國家已透過海警執法、聯合巡航、資訊共享及安全合作持續改變區域海洋治理結構,則可能陷入所謂的Status Quo Trap(現狀陷阱),即愈試圖維持現狀,反而愈容易失去原有現狀。

本文最具學術價值之處,在於其將南海問題提升至海洋治理層次加以分析。王教授實際上指出,南海海洋治理模式已逐漸由傳統的Rule-based Ocean Governance(以規則為基礎之海洋治理),演變為Competition-based Ocean Governance(以競爭為基礎之海洋治理)。過去各國強調的是「誰擁有法律權利(Who has Law?)」,如今更重要的是「誰具有持續存在(Who has Presence?)、誰擁有海警執法(Coast Guard)、誰具備海域意識(Maritime Domain Awareness, MDA)、誰掌握海洋情資與科技能力」。海洋治理的重點已由法律規範逐步延伸至行政管理、執法能力、科技監偵及實際控制等綜合治理能力。

文章提出「違規常態化」(Normalization of Illegality)概念,更可進一步理解為Violation becomes Normal。在長期灰色地帶行動累積下,海警對峙、水炮驅離、行政干預及船舶碰撞等原本屬於例外(Exception)的事件,逐漸演變為日常治理模式(Routine Practice),並形成國際關係理論所稱之Norm Shift(常規轉移)。這種漸進式改變,並非透過一次性的武力衝突,而是藉由長時間累積的行政存在與執法活動,逐步改變海域秩序與管轄現狀。

在地緣政治層面,王教授則將南海置於印太戰略(Indo-Pacific Strategy)及第一島鏈安全架構下重新理解。南海、巴士海峽、臺海及東海之間已形成高度連動的海洋安全空間,區域海洋治理亦逐漸由大型多邊制度,轉向以共同利益為基礎的Minilateralism(小多邊合作)及功能性合作(Functional Cooperation)。海巡合作、海洋科研、海洋環境保護、漁業管理、海難搜救(Search and Rescue, SAR)及海域意識(MDA)等議題,正逐步形成新的Ocean Governance Network(海洋治理合作網絡)

基於上述觀察,王教授提出的政策建議,其核心已不再侷限於傳統外交承認(Diplomatic Recognition),而是更重視Functional Cooperation(功能性合作)。在法理層面,應提升「法律外交」(Legal Diplomacy能力,不僅重申法律立場,更應透過「法律論述」(Legal Narrative)積極參與國際規範之建構;在安全層面,則應強化灰色地帶應處能力,提升海域監測、海巡執法及跨部會協調;在外交層面,則應將理念相近國家的政治支持,逐步轉化為具體的海洋治理合作成果,以提升我國在區域海洋治理中的能見度與影響力。

整體而言,王冠雄教授藉由南海仲裁案裁決十周年所提出者,不僅是對南海局勢的觀察,更是一套關於當代海洋秩序如何形成的理論性思考。其真正關心的,不只是仲裁案本身的是非,而是海洋秩序(Maritime Order)形成模式的典範移轉(Paradigm Shift:未來海洋秩序將不再僅依賴法律規範(Law-based Order),而是逐步演變為法律規範、海洋治理能力、國家實力及區域合作共同建構的「以治理為基礎之海洋秩序」(Governance-based Maritime Order。對臺灣而言,如何在法理主張(Legal Claims)、治理能力(Governance Capacity)、政策工具(Policy Instruments)及功能性合作(Functional Cooperation)之間建立整合性的海洋戰略(Integrated Maritime Strategy),將是未來維護海洋權益與提升區域影響力的關鍵所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