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念祖「評文資法修正的「海陸分治」迷思 」
自由時報,2026.06.12
立法院九日三讀通過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三條文。事實上,我國有兩部分立之文化資產保護/保存的法律。一部是以陸域文資為主要標的的「文化資產保存法」,另一部則是以海域(包括陸域淡水水域)文資為主要標的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原文資法第三條所稱之「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按:係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特殊地形、地質現象、珍貴稀有植物及礦物),若依原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委會」,修正後將之分為「陸域(含淡水水域)」的「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農業部,而「海域」中之「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中央主管機關則為海委會。
表面上,此次文資法修正將陸域及海域中之「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的管理作出明確之主管機關的劃分;但,如若由此一「海、陸分治」之理念出發,則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是否亦應予以修正,由文化部改為海委會?
再者,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所稱之「水下」,是一個地理空間上非常寬廣之法律概念,它不僅包括我國陸域之河川、湖泊等淡水水域,亦包括我國國家主權、主權權利、及管轄權所及之海域,甚至對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外之海床、洋底及其底土」所發現疑似水下文化資產或進行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亦有準用條款之規定(第十七條),對「於外國內水、群島水域、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上發現之水下文化資產」,若與中華民國確有文化、歷史或考古等方面之關聯時,我國「保有文化、歷史或考古等方面起源國之優先權利,主管機關並得向相關國家或國際組織表示願意參與保護該水下文化資產之諮商」(第十九條)。
由水下文資法涵蓋陸域中淡水水域下之文化資產的角度出發,我國陸域中所發現之「水下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此等「有形文化資產」,由海洋委員會作為主管機關似更合理。此次文資法之修正,將「陸域(含淡水水域)」的「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中央主管機關定為農業部,既非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亦非海委會(海洋保育署),不知是特別相信農業部對水下「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特殊地形、地質現象、珍貴稀有植物及礦物」之保育擁有其他機關無法取代之特殊專業,還只是因循舊制,將農委會一詞修正為農業部而已?
由此次文資法小幅修正觀之,我國行政及立法機關對「海陸分治」或「海洋治理」之觀念十分模糊,修法之際對特定事務應如何治理,亦欠缺主軸明確、理念一貫之認知,實屬遺憾。
(作者為本學會理事長、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榮譽講座教授)
本專論於6月12日刊登於自由時報第A12版自由廣場 與 自由評論網,投稿原文請見本頁面下方之「投稿原文」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