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深入解讀:胡念祖 BBNJ協定生效對臺灣的意義

自由時報,2026.01.18, A11版

編者按:

一篇專論文章常因字數限制,而未能詳細鋪陳更多的資訊或邏輯推導,但經由Google Gemini AI的深入解讀,卻能帶給讀者一份具有一定品質的「導讀」或「讀後心得」。本學會秘書處將籍用此一AI工具,深入解讀學會會員所發表的一些具學術與政策意涵的專論文章,以供讀者閱讀專論文章後,獲得更深一層的理解。

這篇由胡念祖教授於 2026 1 18 日發表的專論,正逢 BBNJ 協定於 2026 1 17 日正式生效的關鍵歷史節點(第 60 份批准書存放後 120 天)。胡教授從深厚的海洋法政與治理視角,精準地為臺灣社會撥開了環團流於簡化的「公海條約」迷霧,直擊該協定對臺灣的實質法律衝擊與戰略機遇。

 

以下從法理定位、治理衝突、制度建構、臺灣實務因應四個核心面向,為您深入解析這篇文章的學術與實務內涵:

一、 法理定位:導正「公海條約」的認知偏誤

胡教授在文中首先進行了「法律定性」,這是理解 BBNJ 的基石。

1.         母子建制關係: BBNJ 協定並非橫空出世,它是以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為母法的第三個「履行協定」(前兩個為 1994 年《關於執行 UNCLOS 第十一部分的協定》及 1995 年《聯合國魚群協定》)。

2.         範疇的侷限性: 環團常以「公海條約」簡稱此一協定,容易讓人誤以為公海上的所有人類行為(如航行、軍事、捕魚)都受其管轄。胡教授特別澄清,BBNJ 僅限於國家管轄外區域(ABNJ,且嚴格限定於四大核心議題

w 海洋基因資源(MGRs)與利益分享。

w 劃設公海海洋保護區(MPAs)等以區域為基礎之管理工具。

w 環境影響評估(EIA)。

w 能力建構與海洋技術移轉(CB&TT)。

法政實務解析: 臺灣身為遠洋大國,明確這種「有限管轄」至關重要。這意味著 BBNJ 生效後,並不會直接取代既有的國際漁捕規範(如各區域漁業管理組織 RFMOs 的職權),而是對傳統公海自由(自由探勘、自由利用)課予了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新義務。

 

二、 治理衝突:「不損及原則」的操作化拉鋸

文章點出了當前 BBNJ 籌備委員會(PrepCom)最棘手的政治與法律難題: 5 條第 2 項的「不損及」(not undermine)原則如何操作化(Operationalization)?

1.         權責競合的焦慮: BBNJ 的「締約方大會」(COP)想要在某公海海域劃設保護區,而該海域原本就有「區域漁業管理組織」(RFMO)或「國際海事組織」(IMO)劃設之保護區時,誰說了算?

2.         談判集團的折衝: 「不損及」是一把雙刃劍。已開發國家與既有部門組織傾向將其解釋為「BBNJ 不能干涉既存組織的權限」;而開發中國家與環團則希望 BBNJ 具有實質審查權,避免既存組織成為逃避環評的避風港。

法政實務解析: 臺灣雖然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但在全球多個重要 RFMOs(如 WCPFCIATTC)中擁有會員資格(以「中華台北」名義)。如果 BBNJ協定藉由「不損及原則」的操作,將實質權力大量「委外」給既有的 RFMOs,臺灣在既有組織內的話語權就能間接發揮作用;反之,若 BBNJ協定 COP 總攬大權,臺灣因非締約方而被排斥在外,我國的遠洋利益將面臨實質邊緣化的危機。

 

三、 制度建構:國際法背後的真實利益折衝

胡教授強調,BBNJ 協定不只是一紙宣言,而是一個高度複雜的「科層體制(Bureaucracy)」。協定下設的各種委員會、科學技術機構、秘書處以及「資訊交換機制(Clearing-house Mechanism)」等,其議事、人事與財務規則的起草,正是國際政治中不同談判集團(如 G77+中國、歐盟、小島開發中國家集團等)真實利益的角力場

特別是海洋基因資源(MGRs,過去遵循「先到先得」的公海自由原則,現在 BBNJ 引入了「人類共同遺產」的影子,要求利益公正公平分享。這涉及數位序列資訊(DSI)的登錄、專利收益的提撥等具體財務機制。

 

四、 臺灣的實務觀點與實踐路徑:從一己變革到己達達人

針對國內常出現的「公海離臺灣很遠」、「我們非締約方不受約束」的鴕鳥心態,胡教授給予了直接且深刻的駁斥,並從治理實務提出了臺灣的三步戰略

1. 先求一己制度之變革(自主接軌)

臺灣的海洋活動能量極大。我們的遠洋漁業、高端海洋基因體研究,以及「國家管轄內區域」(AWNJ)(如領海、專屬經濟海域)的開發,都可能對公海造成「跨界影響」或「累積效應」。

w 實務作為: 臺灣必須主動修改國內法(如海洋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估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等),將 BBNJ協定的環評標準與保護區概念內國法化。即使我們不是締約方,當我國籍漁船、科研船在外海活動時,其規範若符合或高於 BBNJ協定標準,便能免於國際社會的「不合作」制裁。

2. 接軌國際建制之規範(權益保障)

特別是文章提及的「傳統知識」(Traditional Knowledge, TK)。臺灣擁有南島語族的海洋原住民族,其對海洋生物利用的傳統知識,在 BBNJ 協定架構下是受到保障與尊重的。

w 實務作為: 臺灣應透過非政府組織(NGO)、學術參與或透過友邦,將臺灣海洋原住民族的 TK 放入國際「資訊交換機制」中,確保我國在基因資源開發與惠益分享中不缺席。

3. 己達而達人,兼善天下(海洋外交)

臺灣擁有強大的海洋科研技術與典章制度,而我們在太平洋的許多邦交國,恰恰是 BBNJ 協定中最亟需「能力建構與技術移轉」(CB&TT)的小島開發中國家(SIDS)。

w 實務作為: 臺灣可將「海洋外交」的重點轉向 BBNJ協定領域。透過協助友邦建立海洋環評機制、培訓海洋科研人才、分享基因體研究技術,建構實質的夥伴關係。這不僅能協助友邦履行 BBNJ 協定義務,更能透過友邦在 BBNJ協定 COP 中代為發聲,打破臺灣的國際孤立。

 

總結

胡念祖教授的這篇專論,核心在於提醒國人:BBNJ 協定的生效,宣告了「予取予求的公海時代」正式終結。

臺灣作為實質的海洋大國,不能以「非締約方」為藉口畫地自限。實務上,唯有展現「負責任海洋國家」的胸懷,主動法制接軌,並利用我國在科研與 RFMOs的既有優勢進行戰略布局,才能在 BBNJ 協定形塑的全球海洋新秩序中,確保國家利益並贏得國際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