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深入解讀:王冠雄 日菲劃界談判 我不應退讓
中時新聞網,2026.06.02
編者按:
一篇專論文章常因字數限制,而未能詳細鋪陳更多的資訊或邏輯推導,但經由Google Gemini AI的深入解讀,卻能帶給讀者一份具有一定品質的「導讀」或「讀後心得」。本學會秘書處將籍用此一AI工具,深入解讀學會會員所發表的一些具學術與政策意涵的專論文章,以供讀者閱讀專論文章後,獲得更深一層的理解。
以下針對 王冠雄教授 於2026年6月2日發表的〈日菲劃界談判 我不應退讓〉一文,從學術與政策分析的角度進行系統性解讀與評析:
一、 政策背景與問題意識
政策背景
本文撰寫之時空背景為2026年5月底至6月初。日本首相高市早苗與菲律賓總統小馬可仕於東京峰會談判後,於5月28日發布共同聲明,將雙邊關係提升為「全面戰略夥伴關係」,並決定啟動重疊專屬經濟海域(EEZ)及大陸礁層的海域劃界談判。對此,中華民國外交部發布聲明表示「予以肯定」,並期待三方共同為區域和平與海洋生態做出貢獻。
問題意識
本文的核心問題意識在於:面對周邊國家涉及臺灣主張海域的劃界談判,我國官方採取「肯定」與「期待對話」的政策表態,是否適當? 作者質疑,此種外交回應忽略了國際法上的不利法律效果(如「默認」風險),亦未充分評估該談判對臺灣海洋空間主張、漁業經濟利益及地緣政治地位所帶來的實質壓縮與邊緣化衝擊。
二、 核心論點解析
作者從法律空間、產業經濟、國際政治及法理防禦四個層面,系統性論證日菲海域劃界談判對臺灣的負面影響:
1. 法律與空間層面:臺灣向東延伸之海域空間遭實質壓縮
臺灣於民國87年(1998年)1月21日公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和《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並於次年(1999年)2月10日公告「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構築了臺灣對東部海域主權與資源主權權利主張的法律基礎。然而,日菲談判之地理範圍涵蓋臺灣主張的專屬經濟海域,若我方不積極回應,將實質壓縮臺灣向東延伸的海域空間,直接挑戰臺灣在西太平洋的海洋權利。
2. 經濟與產業層面:東部沿近海漁業與資源管理面臨衝擊
臺灣東部海域為沿近海漁業的價值重心,其四大主力魚種(鯖魚、旗魚、鬼頭刀、飛魚及飛魚卵)不僅支撐國內市場與地方漁村經濟、傳統文化,亦是具備國際貿易實力的經濟活動。在排除臺灣實質參與的情況下,日菲雙方劃定重疊EEZ界線,將直接重創臺灣東部漁民的生計與既有的資源管理模式。
3. 地緣政治層面:安全承諾背後的法律排除與政治邊緣化
日菲共同聲明雖未明言正式軍事同盟,但實質深化了防務合作、情報共享與軍事裝備轉移等更高層次的互信,具備特定的區域安全防務意圖(「項莊舞劍」)。在此脈絡下,兩國逕行劃界完全忽視臺灣的存在與地位,將導致臺灣在法律上被排除、政治上被邊緣化。未來國際社會若接受其結果,將間接否定臺灣的主張,並在輿論中塑造「台灣不具備海洋主張正當性」的印象,使臺灣在其他海洋爭端中更加孤立。
4. 法理防禦層面:國際法上的「默認」(Acquiescence)風險
在國際法理上,當外國作為已影響到本國國家權益時,若國家未能適時表達反對或拒絕,在法律效果上極可能被視為「默認」了外國的侵權行為。因此,作者認為外交部不應對該談判「予以肯定」,而應迅速改變發言內容,聲明「凡涉及我國權利的部分一概不予承認」,並強調臺灣在西太平洋安全與資源開發中的不可缺席。
三、 對臺灣海洋治理與涉外政策的啟示
從學術與政策評論角度來看,本文對臺灣整體的海洋治理提供了以下啟示:
- 涉外政策與國內法權利的聯動性:
海洋治理不能僅依靠國內法的立法與邊界公告(如領海法與EEZ法),必須透過動態的外交實踐與法理聲明進行實質維護,防止國內法所主張之權利在涉外事務中遭到實質侵蝕。 - 經濟安全納入涉外決策權衡:
海洋資源(如四大主力魚種)的管理與漁民生計,與涉外海域劃界爭議密不可分。政策制定者在評估區域外交關係時,應將沿沿海漁業經濟與漁村文化的實質損益納入核心考量。 - 堅持法律主體性優於形式和諧:
在處理周邊地緣政治動態時,外交表態應優先考量法理主權的完整性,避免因追求形式上的區域和平話語,而對損及自身主權、主權權利及管轄權的外部談判給予法律上的實質肯定。
四、 本文關注焦點與值得吾人深入探討之議題
本文從國際法學者的專業視角出發,聚焦於主權維護與法理防禦,具備強烈的危機意識。然而,從政策實務與戰略操作的角度觀察,本文中亦凸顯以下幾點值得吾人深入探討之議題:
1. 戰略互信與權利維護之間的動態平衡
作者敏銳地指出日菲深化防務合作與情報共享的戰略意圖(「項莊舞劍」),並強烈主張我國應採取「一概不予承認」的強硬立場。然而在實務操作上,臺灣如何在對抗日菲海域劃界侵害(維護海洋權益)的同時,不損及臺灣與日、菲兩國在西太平洋既有的實質安全合作或戰略互信?如何在強硬法理表態與區域安全協調間取得平衡?具體的政策路徑又為何?
2. 「不予承認」聲明後的實質管轄能力
作者提出「不予承認」作為法理防禦的當務之急。但在政策執行層面,若日菲最終達成劃界協議,臺灣在東部重疊海域的實質管轄、海巡執法頻率及資源管理手段應如何調整,以配合此一法律聲明?如何避免外交聲明流於形式,而缺乏現場執法的實質支撐,亦是後續政策研析必須關注的課題。
3. 多邊機制或三方對話的實質推進路徑
外交部原先期待「三方共同做出具體貢獻」,作者則強調「中華民國是不可缺席的一方」並主張推動「資源共同開發與利用」。然而,在日菲兩國已達成雙邊「全面戰略夥伴關係」且談判將臺灣排除的現實下,臺灣應採取何種具體的涉外策略或功能性管道(例如透過區域漁業組織或非正式對話),方能實質迫使日菲兩國接受臺灣的參與?此一多邊推動路徑在實務上仍具高度不確定性,有賴後續政策的深入研擬。
